水質標準是用水對象(包括飲用和工業用水對象等)所要求的各項水質參數應達到的限值。可分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區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等不同等級。
生活飲用水檢測水質標準的制定主要是根據人們終生用水的安全來考慮的,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一、污水的排放標準 水排放標準制定的依據: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劃分為5類進行廢水檢測和污水檢測: Ⅰ類 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梭餌場等; Ⅲ類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 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 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一般排放標準有《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88)》、《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84)》等。行業排放標準涉及各種行業,如《石油煉制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1-83)》、《制革工業水污染物徘放標準(GB3549-83)》、《醫院污水排放標準(GB3548-83)》、《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92)》、《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l3456-92)》、《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徒(GBl3457-92)》、《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l3458-92)》等,可作為規劃、設計、管理與監測的依據。 第一類污染物能在環境或在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類健康產生長遠的影響,規定含此類污染物的污水必須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取樣分析,同時其含量必須符合表1-1的規定。第二類污染物的長遠影響小于第一類,規定的取樣地點為排污單位的排出口,其最高允許徘放濃度要按地面水使用功能的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執行。
|